灌粉前,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,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 75%以上。
5.1.2 新增部件的要求
a)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 SJ/T 11363 的要求,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;
b) 重量大于25 g 或表面积大于200 mm2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/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;
c)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(CFCs )、氢氟氯化碳(HCFCs )、111-三氯乙烷(111-trichloroethane)和四氯化碳(CCl4 )的溶剂。
5.1.3 使用可靠性
a) 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,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;
b)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GB/T 16483 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(MSDS )。
5.1.4 标识
a) 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;
b)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,明确标明再生字样。
5.1.5 回收与处理
a) 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,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,用于再加工和循环利用;
b) 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,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,并对原鼓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;
c)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;
d)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。
5.1.6 包装
a) 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;
i.不使用聚氯乙烯
ii.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 ppm
b)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;
c) 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(CFCs )、氢氟氯化碳(HCFCs )、111-三氯乙烷(111-trichloroethane)和四氯化碳(CCL4 )溶剂;
d) 包装材料应根据GB/T 16288 进行标识。
5.2 墨粉的要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