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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再生鼓粉盒技术要求
来源: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作者: 2007-12-28 11:12:00 责任编辑:竹影
5.1.1  再利用

     灌粉前,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,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 75%以上。

5.1.2  新增部件的要求

a)  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 SJ/T 11363 的要求,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;

b)   重量大于25 g 或表面积大于200 mm2 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/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;

c)  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(CFCs )、氢氟氯化碳(HCFCs )、111-三氯乙烷(111-trichloroethane)和四氯化碳(CCl4 )的溶剂。

5.1.3  使用可靠性

a)   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,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;

b)  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GB/T 16483 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(MSDS )。

5.1.4  标识

a)   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;

b)  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,明确标明再生字样。

5.1.5  回收与处理

a)   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,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,用于再加工和循环利用;

b)   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,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,并对原鼓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;

c)  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;

d)  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。

5.1.6  包装

a)   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;

         i.不使用聚氯乙烯

        ii.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 ppm

b)  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;

c)   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(CFCs )、氢氟氯化碳(HCFCs )、111-三氯乙烷(111-trichloroethane)和四氯化碳(CCL4 )溶剂;

d)   包装材料应根据GB/T 16288 进行标识。

5.2  墨粉的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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